? ? ??老板們,前幾期聊到過虛開發票會有什么樣的風險和后果,其實最大的風險不是來自稅務局,而是來自你的虛開公司。為什么這么說?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。
案例
2017年,甲公司承包了某停車場項目。期間,甲公司為了達到偷稅目的,找到與其并無業務往來的乙公司,合謀由乙公司為甲公司開具總金額為301900元的增值稅發票3張。為掩蓋違法事實,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假意將發票金額轉賬至乙公司賬戶,乙公司在扣除幾個點的手續費后,將余款返還甲公司。
后來,乙公司如約開具發票,甲公司先向乙公司轉賬136902.18元,乙公司在扣除相應費用后,當日即將余款127850元轉回給甲公司項目負責人。后甲公司又將票面余額164997.82元(301900-136902.18)轉賬給乙公司,但乙公司未如約轉回。
甲公司認為,乙公司缺乏占有164997.82元的合法根據,應予返還,遂以不當得利為由,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乙公司歸還164997.82元。乙公司未作答辯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甲公司與乙公司合謀通過代開增值稅發票方式,偷逃國家稅款,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。甲公司主張返還的164997.82元,系為掩蓋偷稅事實而實施的虛假轉賬,屬于非法債務,不受法律保護,最終法院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一審判決后,當事人未提起上訴,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。法院就雙方上述違法開具稅票的行為,已向相關行政部門發送追繳違法所得并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。